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申诉规定
为保障学院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按照管理权限由学院管理的在编在岗教师、职工,统称教师。被申诉人为学院或学院有关管理和职能部门。
第二条 教师对涉及本人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教师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四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教师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五条 教师对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学院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教师对学院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办理。
第二章 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主管工会的学院领导兼任,委员由学院组织、纪检、工会、教师发展、人事、教务等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未担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代表4名组成(由院工会在当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中选定,其中专任教师3名)。
第九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 向有关院部处室及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查阅相关材料;
(三) 召开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会议,提出复核处理意见,报请学院党委审定;
(四) 监督复核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 其他应当由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条 学院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主要负责教师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工会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教师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一)对院内行政考核结果及相应的奖惩决定不服;
(二)对院内行政岗位聘用、职务聘任结果不服; (三)对工资、绩效、福利、待遇的标准适用或发放范围不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复核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处理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复核的, 经学院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学院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部门、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复核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本人(或代理人)签名、申请日期。
第十五条 学院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复核,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二)复核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学院管辖范围;
(五)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齐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在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的申请。
学院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终结复核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受理的申诉复核。
第十九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求被申诉人在启动复核工作的五日内,提交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相关规章制度依据、对申诉理由与申诉要求内容的书面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便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能准确、公正、公平做出判断。
第二十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召集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委员对受理的申诉案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参与复核工作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及以上,其中教师代表委员须占1/4及以上,复核工作方能开展。
第二十一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依据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研判,采取集体评议的形式并经参与评议的2/3及以上委员赞同,做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的复核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做出复核处理决定。复核处理决定书一式三份,由申诉人、被申诉人和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 复核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申请人本人,由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请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申请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基层党组织、工会组织和所在部门的代表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复核处理决定书应存入申请人的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教师对学院复核不服的,应在接到复核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再申诉。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已过规定期限没有提出申诉的复核处理决定应当在发生效力后三十日内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与复核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申请人或者原处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请人或者原处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申请复核的教师打击报复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四)在复核工作中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复核的教师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工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职工申诉规定》(西铁院〔2017〕51号)同时废止。